泰安市残联行政权力清单

 

序号

项目名称

类别

实施

依据

实施

对象

承办

机构

1

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行政征收

  1. 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(国务院令488号,2007年2月14日通过,2007年5月1日起施行)第9条: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,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
  2. 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〉办法》(2012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18号公告,1993年3月5日通过,2012年5月31日修订)第31条第2款: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,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
  3. 《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》(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,2013年11月22日通过,2014年2月1日施行)第9条: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《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》第十三条: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,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,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。

 

 

驻泰山区、岱岳区、泰安高新区的市属及其以上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

 

泰安市行政公共服务中心残联窗口

2

残疾人证确认

行政确认

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通知 附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管理办法(残联发【2008】10号)文件
第四条、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,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。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 ( 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 ) 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、残疾评定程序、结果等,承担批准职责,负责本级档案管理,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。

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

泰安市残联组宣部

发表日期:2016-01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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